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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山大學現象學與人文科學研究中心設置辦法

 103211102學年度第2次所務會議通過

103212102學年度第12次主管會議通過

10336102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10341日奉 校長核定

107年9月13107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7年1011日奉 校長核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校為推動現象學,並整合現象學與人文學科之研究,及促進國際現象學研究之合作與交流,特依據「國立中山大學研究中心設置與裁撤審查辦法」訂定「國立中山大學現象學與人文科學研究中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國立中山大學現象學與人文科學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隸屬文學院,為本校任務編組二級研究中心。

第三條 本中心之任務:

一、定期舉辦相關學術會議,以增進本校與國外現象學相關學術機構交流與合作。

二、出版《現象學與人文科學》學術期刊。

第二章 組織與職掌

第四條 本中心(隸屬文學院)為規畫研究發展工作,得由中心主任聘請現象學與人文科學領域之本校專任教師及校外人士若干人,設置諮詢委員會審議重要事項。校內、外委員均為無給職,但校外委員得酌支出席費及交通費。

第三章 編制

第五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任期二年(得連任),綜理中心事務,中心主任人選由文學院院長推薦院內相關領域之教授,經校長同意後聘請兼任之。

 

第六條 本中心主任任期屆滿或卸任,應主動推薦接續人選並簽請校長同意後聘請兼任之。本中心主任之續聘條件,應參考本中心前次評鑑結果。

第七條 所有業務相關人員依計畫性質臨時約聘之,計畫結束後解聘之。

第四章 經費

第八條 本中心所有經費皆由中心自行爭取之委託計畫或其他自給自足方式支出,本中心之一切收支均應列入校務基金;各項經費之報支,依學校之規定辦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九條 本中心須定期做自我評鑑,成立滿三年起應接受校方之評鑑,評鑑項目與方式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中心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本校任務編組中心審查會議通過後,送研發處報請校長裁撤之:

(一)  成立原因消滅。

(二)  經評鑑績效不彰者。

(三)  中心經費不足者。

(四)  違反核定工作內容或本校相關法令者。

第十一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校方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簽請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